| 手提式灭火器——年度检查与保养 | 每年 | SOLAS II-2 Reg. 14.2.2,依据 IMO Res. A.951(23) §9.1 中关于船用手提式灭火器的导则——MSC.1/Circ.1432 §1 明确不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并就此指向 A.951(23) | 保养时更换药剂、密封件、O 形圈与软管总成 |
|---|
| 手提式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 | 每 10 年 | SOLAS II-2 Reg. 14.2.2,依据 IMO Res. A.951(23) §9.1.2——所有灭火器筒体连同驱动气瓶均按认可标准或制造厂家说明进行水压试验,间隔不超过十年 | 试验不合格的气瓶予以停用并更换 |
|---|
| 手提式灭火器备用药剂 | 船上备有 | SOLAS II-2 Reg. 10.3.3 | 前十具按 100%、其余可在船上再充装者按 50% 配备;最多要求六十套 |
|---|
| 固定式 CO₂ 气瓶——水压试验 | 每 10 年 | SOLAS II-2 Reg. 14.2.2,依据 MSC.1/Circ.1318/Rev.1 中的导则;该通函取代 MSC.1/Circ.1318,也是 MSC.1/Circ.1432 §1 就固定式二氧化碳系统所指向的文书 | 每次十年检查时,对 10% 的灭火剂瓶与启动气瓶进行内部检查和水压试验——如有不合格则扩大至 50%,再有不合格则全部试验;在满 20 年之前及此后每十年,所有气瓶均须试验 |
|---|
| 消防水带与水枪——压力试验 | 每年抽样;每根水带 5 年内均须试验 | SOLAS II-2 Reg. 14.2.2,依据经 MSC.1/Circ.1516 修订的 MSC.1/Circ.1432 §7.1.4 中的导则 | 每年按消防总管最大压力对抽样水带进行压力试验,抽样方式应确保每根水带在五年内均受试;不合格的水带停止使用并更换 |
|---|
| 固定式系统泡沫液——分析后更换 | 分析不合格时 | SOLAS II-2 Reg. 14.2.2,依据经 MSC.1/Circ.1516 修订的 MSC.1/Circ.1432 中的导则——泡沫液定期分析 | 上船服务时取样;不合格时更换泡沫液 |
|---|
| SCBA 备用充气气瓶 | 船上备有 | SOLAS II-2 Reg. 10.10 | 每套规定的呼吸器配备两个;船上可自行再充装时仅需一个——载客超过 36 人的船舶除外 |
|---|
| 气胀式救生筏与气胀式救生衣——在经批准的服务站检修 | ≤12 个月 | SOLAS III/20.8 | 更换属具包、气瓶与启动头;在 12 个月检修不可行且经主管机关许可时,可延长至 17 个月 |
|---|
| 一次性静水压力释放器——更换 | 标示有效期届满时 | 制造厂家标示的有效期——无 IMO 文书规定该间隔 | 非一次性释放器按 SOLAS III/20.9 以 ≤12 个月的间隔检修 |
|---|
| 降落用吊索——定期检查与更换 | 每 5 年 | 经 IMO Res. MSC.404(96) 修订的 SOLAS III/20.4,自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 | 定期检查,尤其注意通过滑轮的部位;出现劣化时或满五年时更换 |
|---|
| 卫星 EPIRB——年度试验与岸基维护 | 每年;每 5 年岸基维护 | SOLAS IV/15.9(每年进行工作效能试验);SOLAS IV/15.10(每五年进行岸基维护) | 电池与 HRU 在制造厂家标示的有效期届满时更换;维护在经批准的岸基机构进行 |
|---|
| 烟火型遇险信号——更换 | 标示有效期届满时 | 制造厂家标示的有效期;LSA 规则要求标示有效期并规定性能标准,但未规定使用寿命 | 过期信号一律送岸处置,绝不留存船上 |
|---|
| 起重设备与可拆卸属具——检查与负荷试验 | 每年,并每 5 年进行负荷试验 | ILO 第 152 号公约及其操作规则;SOLAS II-1/3-13 所要求的检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 钢丝绳按 ISO 4309 报废判据更换;每次更换均记入登记簿 |
|---|
| GMDSS 后备蓄电池与 VDR——年度试验 | 每年 | SOLAS IV/13.6.2(在船舶不在海上时,以适当方法检查后备电源蓄电池容量,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SOLAS V/18.8(VDR 年度性能试验) | 容量不合格时更换蓄电池;VDR 记录舱电池与记录介质在制造厂家标示的使用寿命届满时更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