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式与推车式灭火器
- 对每一具灭火器进行年度检查——标签、铅封、充装量与筒体状况
- 再充装与重新充填:水基、泡沫、干粉与CO₂灭火器
- 每五年在演习中对手提式灭火器进行试喷放,随后重新充装并加封
- 每十年对灭火器筒体与推进剂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 可供应替换灭火器并登入消防设备清单
消防设备(FFA)服务是指对船舶消防系统的检查、维护保养、充装、压力试验与发证——涵盖灭火器、固定式CO₂、泡沫、消防总管、呼吸器与探测系统。多数项目按SOLAS II-2 Reg. 14要求遵循的导则每年到期——A.951(23) §9.1、MSC.1/Circ.1432 §7与MSC.1/Circ.1318/Rev.1 §5;灭火器筒体、推进剂气瓶与CO₂钢瓶每十年进行水压试验,钢质SCBA气瓶每五年一次。该项工作由对相应系统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在停泊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在一次上船服务中完成全部范围,并交回记录、证书与清单。
规范此项工作的文书,按技术监督惯用的方式引注。这里列出的是各文书对船东的要求,而不是我们的销售说辞。
消防系统、灭火系统与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已喷放的手提式灭火器必须立即重新充装或以同等规格的灭火器替换。维护保养、试验与检查按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实施,并纳入船上保存的维护保养计划(Reg. 14.2)。
规定每一消防安全系统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灭火器、固定式气体、泡沫、喷水与喷淋系统、火灾探测、呼吸器。设备必须始终符合其获得批准时所依据的技术要求。
为SOLAS II-2/14.2.2.1所要求的计划提供建议的最低维护保养与检查水平:涵盖消防总管、水带、固定式气体、泡沫、细水雾、干粉、探测与呼吸器的每周至十年期项目。它不涵盖手提式灭火器和固定式CO₂系统。
手提式灭火器导则:维护保养间隔不超过一年;同一年份制造的每种型式的灭火器每五年在演习中试喷放一具;灭火器与推进剂气瓶每十年进行水压试验。
SOLAS II-2/14.2.1.2项下固定式CO₂系统的建议最低维护保养要求:每30天目视检查(§4)、年度检查(§5)、每两年或在检验时按90%充装量阈值核验钢瓶内容物(§6.1.1)、每五年对所有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7),以及对高压钢瓶按不超过十年的间隔进行水压试验——在十年期检验时抽取10%的样本,但所有钢瓶均须在满20年之前以及此后每满10年时进行试验(§6.1.2)。
500总吨及以上货船: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第二或第三个周年日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并在五年内换证(I/8)。客船每12个月进行一次换证检验(I/7);《客船安全证书》本身的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I/14)。
到期项目、频次,以及由哪一部文书规定该周期。若某一周期来自制造厂或船级社而非 IMO 文书,表中会注明。
| 项目 | 周期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 手提式与推车式灭火器——检查 | 每年 | IMO Res. A.951(23), §9.1(手提式)· MSC.1/Circ.1432, §7.12(推车式) | 保险销、压力指示器、称重与满充装量比对、软管与喷嘴;干粉灭火器倒置检查 |
| 灭火器——五年期维护保养 | 每5年 | IMO Res. A.951(23), §9.1.1(手提式)· MSC.1/Circ.1432, §9.6(推车式) | 同一年份制造的每种型式各取一具:手提式在演习中试喷放,推车式进行检查 |
| 灭火器筒体与推进剂气瓶——水压试验 | 每10年 | IMO Res. A.951(23), §9.1.2(手提式)· MSC.1/Circ.1432, §10.5(推车式) | 按认可标准或制造厂说明执行;日期以钢印打在筒体上;不合格者予以更换 |
| 固定式CO₂系统——年度检查 | 每年 | MSC.1/Circ.1318/Rev.1, §5 | 处所边界开口、储瓶、管路、喷嘴、集合管、软管、出入口门、警告标志 |
| 固定式CO₂钢瓶——称重核验充装量 | 每2年±3个月(客船);在每次中间检验、定期检验或换证检验时(货船) | MSC.1/Circ.1318/Rev.1, §6.1.1 | 低于公称充装量90%的钢瓶应重新充装 |
| 固定式CO₂钢瓶——水压试验、软管更换 | 每10年 | MSC.1/Circ.1318/Rev.1, §6.1.2 | 在十年期检验时至少对10%的钢瓶进行内部检查和水压试验,若有一只不合格则增至50%,若仍有钢瓶不合格则全部检测;并且所有钢瓶均须在满20年之前以及此后每满10年时进行试验 |
| 固定式泡沫、细水雾与喷淋系统——试验 | 每年;泡沫液控制试验应在供货后不超过3年时进行,此后每年一次——蛋白型抗醇泡沫液在交付之前即需试验,并自始每年一次 | MSC.1/Circ.1432, §7.4 与 §7.5 · MSC.1/Circ.1312, §5(泡沫液) | 在船取泡沫液样品,送岸上分析;比例混合器每五年按+30/-10%的偏差进行试验(§9.2.4) |
| 消防总管、消防泵、消防栓、水枪与水带 | 每年;每根水带均须在5年内完成压力试验 | MSC.1/Circ.1432, §7.1 | 抽取水带样品在消防总管最高压力下试验;检查应急消防泵与国际通岸接头 |
| 固定式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功能试验 | 每年 | MSC.1/Circ.1432, §7.2 | 此处未对气体探测规定周期——按探测器制造厂的计划以及船旗国或船级社的要求执行 |
| 呼吸器、呼吸空气质量与EEBD | 每年 | MSC.1/Circ.1432, §7.8 与 §7.8.1 | 检查面罩与供气阀,充气用空气按EN 12021进行分析;压力表每周检查(§4.5) |
| SCBA气瓶——水压试验 | 每5年(钢质气瓶) | MSC.1/Circ.1432, §9.4 | 铝合金与复合材料气瓶按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要求执行;复试日期以钢印打在气瓶上 |
| 防火风闸与通风关闭装置——遥控操作试验 | 每年 | MSC.1/Circ.1432, §7.6.1(防火风闸,遥控操作)· §7.6.3(与消防系统联锁的通风控制装置) | 每个风闸均从其遥控位置操作并复位;风闸的就地操作为每季度一次(§6.3)。MSC.1/Circ.1432未对消防员装备规定年度周期——§5.5为每月检查装备储物柜是否齐全可用——机舱速闭阀则不在该通函范围之内;两者均按制造厂的计划以及船旗国或船级社的要求执行 |
| 安全设备检验——货船与客船 | 货船:每年±3个月,在第2或第3个周年日进行定期检验,换证不超过5年 · 客船:每12个月 | SOLAS Reg. I/8(500 GT及以上货船)· SOLAS Reg. I/7(客船) | 检验本身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组织实施——本行列出的是服务工作据以安排的期限,而非我方实施的检验;定期检验取代当年的年度检验 |
| 已喷放的灭火器;任何未处于随时可用状态的系统 | 立即 | SOLAS II-2/14.2——使用准备状态 | 重新充装或以同等规格的灭火器替换;作业期间应有替代的防护措施到位 |
我们从 6 个服务基地中距离最近的一个安排上船服务,覆盖已公布索引中的全部 300 个港口,全天候响应。若贵方港口未列入其中,请直接询问——该索引是我们公布的范围,并非我们派员能力的边界。
清单中的其他港口同样按此方式服务——请联系值班台。
本网站不公布任何授权范围,也不公布任何批准证书——请勿将此处的任何内容理解为我方持有或不持有相关资质的主张。请告知船旗、船舶与工作范围。适用于该项工作的相关文件均随报价以书面形式提供——授予机构、范围、编号,以及您可据以核查的公开登记册。若我们无法就贵方船旗提供该范围的文件证明,我们会在您授标之前如实说明。
请提供 ETA、ETD、泊位与作业范围。我们从六个基地中最近的一个出勤——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伊斯肯德伦、瓦尔纳、康斯坦察、伦敦——并在您确认订单之前说明哪些工作能在该时间窗内完成。靠港时间短的,我们按证书最先需要的项目分批安排。由两名技术人员执行完整 FFA 作业范围(全部灭火器、消防总管、水带与水枪、探测系统、SCBA 呼吸器组、固定式系统与风闸)时,自登轮至离轮的在船时间为:约 10,000 GT 以下的沿海船、拖轮或杂货船,8 至 12 小时;约 10,000 至 50,000 GT 的散货船、油轮或集装箱船,14 至 20 小时;50,000 GT 以上,20 至 30 小时,我们以两班倒或增派第三名技术人员的方式,使其在一次靠港期内完成。客船或客滚船按灭火器数量与探测区数量报价,而非按吨位区间报价。影响上述工时的是灭火器与探测区的数量,而非载重吨;此外还有受保护处所上方的货物作业,该作业会使固定式系统试验一直搁置至其停止为止。送岸进行水压试验的气瓶无法在同一次靠港期内返回。船舶已靠泊:24/7 热线 +90 532 657 48 78。
能否被接受取决于两点:施工方是否持有贵方验船师所要求的授权,以及记录是否如实反映所做的工作。这两点都不是我们能代验船师作出保证的。我们在此不公布任何授权范围。请告知船旗、船级社与工作范围;适用的文件随报价一并发出,供您在授标之前到授予机构的公开登记册上核查——若我们无法就贵方验船师所要求的范围提供文件证明,我们会在您授标之前如实说明,而不会让您自行假定。报告载明所依据的法规文件、周期、逐件结果与缺陷。
该项目连同原因及其不符合的法规文件一并列入缺陷清单,并在船上当场告知您,而不是一周后用邮件通知。服务过程中所需的备件与消耗品可随作业一并供应,按同一次出勤报价并开具发票。哪些能在我们离船前实际装配、哪些必须订购,取决于具体项目与港口——我们在船上就告知属于哪一种情况,而不是让您另找第二家供应商。哪些品牌与型号可以送上船,是对照贵方设备清单作答,而不是依据此处公布的库存清单,因为网站上印出的库存状况在写下后一周即已过时:请随作业范围表一并发送器材清单——每台设备的品牌、型号、容量及其钢印日期——报价单将逐项说明:该次出勤可送上船的项目、由哪个基地供应、哪些必须订购,以及每一项目所附随的文件。备件:spares@shipcertify.com。
手提式灭火器筒体与推进气瓶为 10 年。固定式 CO₂ 气瓶组:10 年期检验时至少 10% 送检,若有不合格则提高至 50%,若仍有不合格则全部送检——且根据 MSC.1/Circ.1318/Rev.1,每一只气瓶均须在第 20 年周年日之前送检,此后每满 10 年周年日再次送检。钢质 SCBA 气瓶为 5 年(MSC.1/Circ.1432 §9.4);铝质与复合材料气瓶按主管机关认可的要求执行。水压试验属于车间作业——气瓶须送岸并返还。气瓶送往有能力实施该试验并加盖试验钢印的机构;报价单在作业开始前列明该机构名称,其自身出具的证书原样转交给您,而不会在我方证书上重新表述。在由我们自有基地覆盖的港口——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伊斯肯德伦、瓦尔纳、康斯坦察、伦敦——自送岸至返回船边请预留 5 至 10 个工作日;若气瓶自无基地的港口经合作网络流转,或压力容器需办理出口与复进口手续,则为 10 至 15 个工作日。报价单给出贵方指定港口的具体天数。固定式 CO₂ 气瓶组是最耗时的一环:为试验而排空的气瓶必须重新充装、称重并复装,系统方可恢复使用。如船舶先行开航,请在下单时告知应将气瓶返还至哪一港口,气瓶将由我们保管并在此后某次挂靠时交付。
各系统最近一次的服务记录、消防控制图、消防设备清单,以及检验日期与港口。我们按验船师会实际查验的内容来安排工作范围——有效期、水压试验钢印、泡沫液分析日期、SCBA气瓶日期——并在验船师开出缺陷之前先把缺陷清单交给您。
船上实际存在的设备,按类别编入索引,并附上监督人员需要了解的企业沿革——铭牌上至今仍写着Norsafe、Schat-Harding、Germanischer Lloyd。这是工作所覆盖的范围,而不是一份批准清单:制造商授权按品牌、按型号分别授予,我方的授权文件随报价以书面形式提供。
MSA Safety
BAUER KOMPRESSOREN
MSA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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