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和起重设备
- 船舶货物起重机和吊杆——彻底检查、功能试验、制动器和限位验证
- 伙食吊和物料吊——结构、液压和操作检查
- 机舱起重属具——吊梁、单轨吊、手拉葫芦、行车小车和吊环
- 油船和气体运输船上的软管吊,包括其回转装置
- 回转支承、底座、吊柱以及与船体结构的连接
- 液压系统——油缸、软管、阀件、压力验证和油液状况
- 超载保护装置、负荷指示器、限位开关和紧急停止功能试验
- 用于载人的装置——载人属具、载人吊篮、水手吊板及其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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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和货物装卸属具作业:年度彻底检查、负荷试验、钢丝绳和散装属具发证,以及《船舶起重设备和货物装卸属具登记簿》的维护。2026年1月1日生效的SOLAS Reg. II-1/3-13,将货物起重机、机舱起重机、物料吊、伙食吊、软管吊和载人起重机——以及起锚绞车——纳入有据可查的管理制度。上船服务在港内进行:对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编制登记簿条目以及随该工作出具的证书;报价针对贵船的船旗、船级和工作范围,以书面形式说明我方持有哪些文件、不持有哪些文件。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落设备属于救生设备制度,而不属于本制度:适用SOLAS Reg. III/20和MSC.402(96),后者规定该项工作仅限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的服务提供方实施。参见LSA。
规范此项工作的文书,按技术监督惯用的方式引注。这里列出的是各文书对船东的要求,而不是我们的销售说辞。
由IMO决议MSC.532(107)通过;2026年1月1日生效。适用范围包括货物起重机,用于升降货舱舱盖或活动舱壁的设备,机舱起重机、物料吊和伙食吊、软管吊、交通艇收放吊和载人起重机及其散装属具,以及起锚绞车。本条不适用于持有MODU证书的船舶上的起重设备,不适用于符合主管机关认可标准的海上工程施工船上的起重设备,不适用于用于启闭货舱舱盖的整体式机械设备,也不适用于符合LSA Code的救生降落设备(第1.2段)。该条本身所要求的,是在安装后首次使用前以及在重大性质的修理、改造或改装之后进行负荷试验和彻底检查(第2.1.2段),并对安全工作负荷作永久性标志且具备书面证明(第2.3段);2026年1月1日前安装的设备,最迟在该日期或之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完成试验和彻底检查,并符合第2.3段的要求(第2.4段)。该条本身未规定周期性间隔——第3段要求所有设备,无论其安装日期如何,均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进行操作试验、彻底检查、检验、操作和维护。年度彻底检查、五年期负荷复试,以及船上保存登记簿、证书和手册的要求,由MSC.1/Circ.1663规定。第1.3段要求主管机关确定,对于安全工作负荷低于1,000 kg的设备,仅第2.1段和第2.4段在多大程度上不适用;该自由裁量权不涉及第2.3段中的标志和安全工作负荷证明,也不涉及第3段中的操作、维护、检查和试验制度。起重设备通过MSC.1/Circ.1663适用,起锚绞车通过MSC.1/Circ.1662适用。
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各批准国通过国内法予以实施;其主题是码头作业,并经由这一途径涵盖船舶的货物装卸设备和散装属具。根据该公约:起重设备和散装属具应由主管人员定期进行彻底检查并出具证书,至少每十二个月一次(第23(1)条);在首次投入使用前,以及在对任何可能影响安全的部件进行重大改装或修理之后,应由主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或法规进行试验(第22(1)条);并且,当该设备构成船舶设备的一部分时,应至少每五年复试一次(第22(2)条)。每次试验完成后,由实施该试验的人员对该设备或属具进行彻底检查并出具证书(第22(4)条)。应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格式保存登记簿(第25(2)条),登记簿由上述证书或其经核证的真实副本组成(第25(3)条)。
将公约规定的义务落实为港口和船舶货物装卸作业中的具体做法:彻底检查涵盖哪些内容、试验如何实施,以及检查、试验和修理后应记录哪些内容。登记簿和证书的格式范本不在该实用规则之内——它们载于ILO的另一份出版物《起重设备和散装属具登记簿》(Register of Lifting Appliances and Items of Loose Gear,即第152号公约第25(2)条所要求的格式范本和证书)。
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应配备登离船设施——舷梯和跳板——并按IMO导则建造和安装。所有船舶均应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使其保持适合预定用途的状态;支撑这些设施的所有钢丝绳应按Reg. III/20.4的规定进行维护:在发生劣化时更换,或以不超过五年的间隔更换,以较早者为准。MSC.1/Circ.1331/Rev.1(2025年8月28日,经MSC 110批准)给出了建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导则;它取代MSC.1/Circ.1331,其部分内容适用于2026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设备。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应按要求的标准配备,保持清洁并妥善维护,定期检查;其布置以及引航员登离船过程应由船上负责的高级船员监督。禁止使用机械式引航员升降装置。
对于英国船舶,无论其位于何处,并根据第4条对于处于英国水域内的非英国船舶:起重附件和用于载人的设备应由主管人员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其他起重设备至少每十二个月一次,或按主管人员编制的检查方案执行(第12(2)条)。在首次使用前,以及在可能影响安全工作负荷的改装或修理之后,应进行试验。LOLER 1998本身不适用于构成船舶设备一部分的起重设备;MCA的指导意见见MGN 332 (M+F)。
到期项目、频次,以及由哪一部文书规定该周期。若某一周期来自制造厂或船级社而非 IMO 文书,表中会注明。
| 项目 | 周期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 船上保存的登记簿、证书和手册 | 持续 | MSC.1/Circ.1663第3.2.3.1、3.3.4、3.5.2、3.6.2节,经SOLAS Reg. II-1/3-13.3适用;安全工作负荷标志及书面证明:SOLAS Reg. II-1/3-13.2.3 | 2026年1月1日生效;安全工作负荷低于1,000 kg时,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确定第2.1段和第2.4段的适用程度(第1.3段) |
| 现有设备达到符合要求 | 不迟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的首次换证检验 | SOLAS Reg. II-1/3-13;MSC.1/Circ.1663 | 涵盖生效前已安装的设备,而不仅是新装设备 |
| 船舶起重机和吊杆——彻底检查 | 每年(≤12个月),并在每次负荷试验完成后 | MSC.1/Circ.1663第3.2.2.1节,经SOLAS Reg. II-1/3-13.3适用;ILO第152号公约第23(1)条 | 由主管人员实施,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记入登记簿 |
| 散装属具——链条、吊钩、卸扣、滑车 | 每年(≤12个月) | MSC.1/Circ.1663;ILO第152号公约第23(1)条 | 彻底检查;每件属具均持证,并可与其证书对应识别 |
| 起重设备——负荷试验 | 每5年(≤5年),另加特定事件后 | SOLAS Reg. II-1/3-13.2.1.2(安装后首次使用前,以及重大性质的修理、改造或改装之后);MSC.1/Circ.1663第3.2.1.1、3.2.1.3、3.2.1.4节;ILO第152号公约第22(1)条和第22(2)条 | 并在安装后首次使用前,以及重大性质的修理或改装之后进行 |
| 散装属具——负荷试验 | 首次使用前,以及修理之后 | ILO第152号公约第22(1)条;MSC.1/Circ.1663 | 散装属具不适用五年一次的周期性复试;须保存负荷试验的书面证明 |
| 制动器、限位开关和超载保护装置 | 每次彻底检查时 | 制造厂手册和船级社规范 | 在全部工作范围内进行功能试验 |
| 钢丝绳——检查和报废评定 | 按起重机手册执行;每次检查时 | MSC.1/Circ.1663;制造厂手册和船级社规范 | 报废标准依据ISO 4309:2017、制造厂建议或船级社要求;新绳须持证 |
| 吊钩、销轴和承载部件——无损检测 | 在周期性负荷试验时,以及检查有此要求时 | 船级社规范和制造厂手册 | 磁粉或着色渗透检测;报告中载明所采用的方法 |
| 舷梯和跳板——检查和负荷试验 | 每年检查;每5年按规定的最大工作负荷进行静负荷试验 | SOLAS Reg. II-1/3-9;MSC.1/Circ.1331/Rev.1第5.1.1.2、5.1.2.2节 | 在SOLAS Reg. I/7和8规定的年度检验时进行检查;在五年期检验时按规定的最大工作负荷进行静负荷试验。安装时同样要求按规定的最大工作负荷进行静负荷试验(MSC.1/Circ.1331/Rev.1第3.6.3节)。 |
| 舷梯和跳板的支撑钢丝绳 | 更换间隔不超过5年 | SOLAS Reg. II-1/3-9,适用Reg. III/20.4 | 如发生劣化则应提前更换;新钢丝绳附有自身的证书 |
| 《船舶起重设备和货物装卸属具登记簿》 | 每次检查、试验和修理后填写条目 | MSC.1/Circ.1663;ILO第152号公约第25(2)条 | 试验与彻底检查证书附于登记簿相应条目 |
|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检查 | 定期;每次布置时检查 | SOLAS Reg. V/23 | 装置的布置和引航员登离船由负责的高级船员监督;V/23未规定具体的时间间隔 |
| 英国船舶,以及处于英国水域内的其他船舶——起重附件和用于载人的起重设备 | 每6个月 | MS&FV (LOLER) Regulations 2006 (SI 2006/2184)第12(2)条 | 其他起重设备为每12个月,或按检查方案执行;LOLER 1998适用于岸上起重作业 |
我们从 6 个服务基地中距离最近的一个安排上船服务,覆盖已公布索引中的全部 299 个港口,全天候响应。若贵方港口未列入其中,请直接询问——该索引是我们公布的范围,并非我们派员能力的边界。
适用。物料吊和伙食吊在其适用范围之内,与之并列的还有货物起重机、舱盖起吊设备、机舱起重机、软管吊、交通艇收放吊和载人起重机及其散装属具,以及起锚绞车。登记簿、证书和手册须保存在船上;起重设备须每年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以不超过五年的间隔进行负荷试验,由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主管人员实施,并使该主管机关满意。安全工作负荷低于1,000 kg时,由船旗国主管机关决定设计与建造条款(2.1)和现有设备条款(2.4)的适用程度;标志、检查、试验和维护制度不在该自由裁量范围之内。2026年1月1日前安装的设备,最迟在该日期之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纳入适用。
本页面不针对任何船旗国公布任何批准声明——供应商自己的网站并不是技术监督核实此类信息的地方。能否被接受,取决于船旗国对该设备的要求、上船服务的范围,以及在该设备属于船舶入级范围时船级社对施工单位的认可;代表船级社实施检验和试验的情形适用IACS UR Z17。买方应在船旗国主管机关自行公布的授权服务供应商和认可组织名单上、在IMO GISIS中记录的授权委托信息中,以及在船级社公布的服务供应商名单上核实上述事项。请在报价请求中提供船舶、船旗、港口和工作范围:报价将以书面形式说明针对该船旗、船级和范围我方持有哪些文件、不持有哪些文件。订立服务前请在上述登记册上核实。港口国监督(PSC)不会事先批准任何供应商:PSC检查官查看船上的登记簿和证书以及设备本身,判断检查和试验是否已记录、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与甲板上的实际状况是否一致。参见/approvals。
有时可以,而决定因素是现场条件,不是商务安排。负荷试验要求该设备在整个试验期间停止货物作业,要求有可供回转的水面区域或码头上经同意的区域、码头方同意进行该项吊装、在该泊位能够组织到试验负荷、船舶电源可用、制动器能够刹住,以及日光或经同意的甲板照明。若泊位不具备上述条件,无论停港时间多长,试验都无法在该处进行。请提供ETA、ETD、含安全工作负荷的设备清单以及泊位;报价将说明该项工作所需的时数,以及哪些条件必须具备。我方不公布任何周转时间指标。
请在询价时说明所需方式,两种方式我方均可报价。试验负荷可由经认证的试验砝码组成,可使用由船上或岸上供水灌注的水袋,也可通过经校准的负荷传感器对固定点加载——三种方式中哪一种可行,取决于安全工作负荷、泊位条件以及码头对在码头面上方作业的许可。报价将载明所采用的方法、由谁提供负荷、传感器和砝码的校准状态,以及所需占用起重机的时间。
该发现将书面记录,设备或属具停止使用并在设备处挂牌,登记簿条目载明其在整改前不得使用——散装属具被判废时,其证书随之注销。若备件能够及时到位,维修、更换备件和复试可在同一次上船服务中完成;针对贵方港口和日期可提供的内容随报价确认。整改后出具复检记录。
不是。两者是有明确定义的术语。彻底检查是由主管人员对设备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要求所作的详细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并在每次负荷试验完成后进行,且记入登记簿。负荷试验则是施加高于安全工作负荷的试验负荷:在安装时、在重大性质的修理或改装之后,以及至少每五年一次。
船上实际存在的设备,按类别编入索引,并附上监督人员需要了解的企业沿革——铭牌上至今仍写着Norsafe、Schat-Harding、Germanischer Lloyd。这是工作所覆盖的范围,而不是一份批准清单:制造商授权按品牌、按型号分别授予,我方的授权文件随报价以书面形式提供。
MacGregor
PALFINGER MARINE
Kongsberg Maritime
VIKING Life-Saving Equipment
PALFINGER MA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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